(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宣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包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治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立力,办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生长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卖力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治理制度,包管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治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治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事情机构,卖力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事情。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下层委员会(含不设下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目标、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执法划定的规模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治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运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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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按期听取厂长的事情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目标、久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派和使用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计划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 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计划、人为调解计划、奖金分派计划、劳动�;げ椒ゼ苹⒔背筒椒ゼ捌渌匾墓嬲轮贫�;
三、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计划、职工住宅分派计划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事情卓有结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事情不卖力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结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免职。???
五、 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凭据主管机关的安排,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规模内决定的问题有差别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条约或配合协议,为企业生长的配合目标,相互担负义务,包管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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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凭据执法划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中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爆发,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爆发。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治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治理人员加入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规模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卖力。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加入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事情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加入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 因加入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运动而占用生产或者事情时间,有权凭据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攻击抨击。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目标、政策、执法、规则,不绝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加入治理的能力;
二、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正当利益,如实反应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事情;
三、 模范遵守国家的执法、规则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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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集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应凌驾半数。
第十七条 加入企业治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爆发。
加入企业治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事情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加入治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集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 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集会。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增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治理、分派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规模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凭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事情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凭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规模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催促有关部分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治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运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事情时间,有权凭据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卖力。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卖力人联席集会,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集会可以凭据集会内容邀请企业党政卖力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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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事情机构担负下列事情:
一、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 提出职工代表大集会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准备事情和集会的组织事情;
三、 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卖力人联席集会;
四、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视察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催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 向职工进行民主治理的宣布道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治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七、 组织企业民主治理的其他事情。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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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治理
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凭据具体情况,接纳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规模内的事务行使民主治理的权力。
车间(分厂)民主治理的日常事情,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治理,由职工直接加入,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运动,也可以凭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治理员,卖力班组的日常民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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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 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卖力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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