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经济专业步队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立性;凭据深化职称革新、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花样的精神,特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纲要、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加入考试并结果及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事情,各地区、各部分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 按本划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标明其已具备担当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人为待遇挂钩。单位凭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人为待遇。
第四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划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及格证书,方能加入甲种考试。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务、金融、、包管、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治理十四个专业)。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2.企业治理原理;3.统计与会计知识,4.市场营销:5.经济法;6.经济数学。
第六条 报名加入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报名加入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结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加入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等专业学校结业后从事专业事情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l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划定宣布前凭据国家统一划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及格。2.大学专科结业后从事专业事情满六年;大学本科结业后从事专业事情满四年。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事情满二年。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事情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及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规模内有效。
第十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际越峁幽傻タ评刍姆椒�,每门科目考试及格,由人事部宣布单科及格证明。划定的科目全部及格后,由人事部宣布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及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济专业的中、初级资格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凭据国际通例和各经济专业部分的事情性质及特点,内主管部分确定,经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命名称与原名称作用相同。
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挂号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划定主动到发证机构治理注册挂号。
第十三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及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革新事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卖力,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事情由外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 本划定适用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划定解释权属人事部。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执行,已往有关划定与本划定不符的,以本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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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划定》实施步伐
一、设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纲要编写暨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际愿僖嘈呆呙馕被嵊扇耸虏坑敫饔泄刈ㄒ底遗浜献槌�,卖力考试纲要、教材编写及命题事情�?际园旃疑柙谌耸虏咳俺瓶际灾傅贾行�,卖力组织考试纲要的审定,确认试卷水平并审定试题,制发考务事情的有关步伐、规则,指导、协调各地考务事情,处理有关考试的日常事情。
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3年开始实施�?际匀掌诙ㄎ磕�9月的第二个星期日。l993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4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经济学、企业治理原理、统计与会计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市场营销、经济法、经济数学�?际远ㄓ杳磕�5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下午开始。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可调解考试时间。
三、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级资格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考试前一年度的l0月1日至31日。报名所在由各地资格考试治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宣布。
四、加入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均由自己提出申请,到外地考试治理机构报名�?际灾卫砘拱椿ǔ绦蚝捅跫蟛榧案窈�,发给准考证�?忌咀伎贾ぴ谥付ǖ氖奔洹⑺诩尤肟际�。
五、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须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分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考试。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事情。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外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分批准,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分的作用。培训班必须具备园地、师资,教材等须要的条件。坚持考试和培训离开,加入考试事情的人员不得加入培训事情。加入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用度由考生个人支付。
七、严格执行考务事情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爱送和保管历程中的保密事情,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划定进行处理�?嘉袷虑榈挠泄毓嬲轮贫劝淳迷弊矢窨际缘目嘉窆嬖蛑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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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增补划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划定》(以下简称《暂行划定》),顺利实现经济系列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现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增补划定如下;
一、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事情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凭据《暂行划定》中第八条第1款和本划定第四条第2款的划定,报名加入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二、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暂行划定》有关划定报名加入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三、实行资格考试步伐以前,已评聘担当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如自己自愿,可以报名加入相应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经济事情的人员,切合《暂行划定》第六条划定的条件,可按下列划定加入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1.初中结业加入事情满十年,可报名加入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2.初中结业加入事情满二十年且从事经济事情满十五年并担当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结业从事经济事情满十五年并担当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可报名加入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事情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事情未加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当助理经济师职务。
五、本划定第四条只适用于1993—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加入事情年限和担当专业职务年限的盘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划定外,一律按《暂行划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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