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3号
现宣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五年十仲春十六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视察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的机关,卖力监督检查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划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爆发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视察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视察中爆发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视察的视察队卖力查处。”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增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三项修改为:“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分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视察;”第七项修改为:“统一领导和治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视察队;”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划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视察队担负国家统计局安排的各项视察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视察,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四、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六项。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第二项修改为:“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治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剖析和统计监督;”
六、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视察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第二款修改为:“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视察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本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凭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宣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宣布 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宣布 凭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划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种种统计要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情况进行统计视察、统计剖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运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划定、调解。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分凭据事情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分及其统领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生长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卖力。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事情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绝提高事情质量和事情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ㄒ唬┩臣剖硬烊èD―视察、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视察集会,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视察工具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划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改动。
�。ǘ┩臣票ǜ嫒èD―将统计视察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剖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分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改动统计资料。
�。ㄈ┩臣萍喽饺èD―凭据统计视察和统计剖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事情结果,检查和揭露保存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改动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革新事情的建议。有关部分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应、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实时处理,作出回复。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分、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凭据国家统计任务和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增强对统计事情的领导和监督:
�。ㄒ唬┝斓己椭С滞臣苹埂⑼臣迫嗽焙推渌泄厝嗽敝葱型臣乒嬖蚝屯臣浦贫�,准确、实时地完成统计事情任务,增强统计事情现代化建设;
�。ǘ┪蘸妥橹臣迫嗽奔尤胩致塾泄卣吆图苹⒀芯烤煤蜕缁嵘の侍獾募�,发挥统计的效劳和监督作用;
�。ㄈ┢揪莨彝骋话才�,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ㄋ模┢揪莼ㄉ笈臣剖硬旒苹�,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视察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视察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的机关,卖力监督检查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爆发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视察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视察中爆发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视察的视察队卖力查处。
第二章 统计视察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凭据下列三类情况,划分建立统计制度,体例统计视察计划,凭据划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ㄒ唬┕彝臣剖硬�,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视察,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分派合拟订的统计视察项目。国家统计视察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视察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视察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分、各单位必须严格凭据国家统计视察计划实施国家统计视察。
�。ǘ┎糠滞臣剖硬�,是指各部分的专业性统计视察。部分统计视察计划和统计视察计划,由该部分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分各有关职能机构体例。其中,统计视察工具属于本部分统领系统内的,由本部分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视察工具凌驾本部分统领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分统计视察统领系统的划分步伐,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ㄈ┑胤酵臣剖硬�,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视察。地方统计视察计划和统计视察计划的报批步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划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 部分统计视察和地方统计视察不得与国家统计视察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视察与部分统计视察、地方统计视察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分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视察的,应当体例统计视察计划和统计视察计划,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划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组织实施的部分统计视察,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分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 统计视察计划凭据统计视察项目体例。统计视察项目,是指一准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视察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视察。统计视察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视察机关、视察目的、视察规模、视察工具、视察方法、视察时间、视察的主要内容。
体例统计视察计划,必须同时体例统计视察计划。统计视察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臣剖硬旃ぞ咛畋ㄓ玫耐臣剖硬毂砗退得魇�;
�。ǘ┕┱砩媳ㄓ玫耐臣谱酆媳砗退得魇�;
�。ㄈ┩臣剖硬煨枰娜嗽焙途鸭捌淅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分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视察计划和统计视察计划的须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切合本细则划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体例和审查统计视察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ㄒ唬┰谝丫际凳┑闹种滞臣剖硬熘心芄凰鸭阶柿系�,不得重复视察;
�。ǘ┏檠硬臁⒅氐闶硬旎蛘咝姓吐伎梢月阈枰�,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视察表;一次性统计视察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视察;按年统计视察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视察;按季统计视察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视察;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视察必须从严控制;
�。ㄈ┨謇碌耐臣剖硬旒苹�,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分和下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包管切实可行,注重视察效益;
�。ㄋ模┩臣剖硬煨枰娜嗽焙途延Φ庇邪�。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派合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务配合担负。
进行经常性抽样视察,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纪录的方法,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漫衍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凭据随机原则在视察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 凭据划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视察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凌驾有效期限的统计视察表,有关统计视察工具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 统计视察计划所划定的指标涵义、视察规模、盘算要领、分类目录、视察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视察计划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治理和宣布
第十五条 各地方、各部分、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包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各部分、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分、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卖力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卖力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卖力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事情结果,进行奖励和处分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划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卖力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效劳事情,充分利用可以果真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民众效劳。
切合国家有关划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划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效劳。具体步伐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制定。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分、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治理的划定,增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治理。
第十九条 各地方、各部分、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挪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治理的划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按期宣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视察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宣布。国务院有关部分统计视察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分宣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视察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分宣布。国务院有关部分宣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宣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宣布其统计视察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划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增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ㄒ唬┢揪萦泄刂捶ā⑿姓嬖蚝凸矣泄卣吆图苹�,制定统计事情规章,制订统计事情现代化计划和国家统计视察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事情,监督检查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ǘ┙∪窬煤怂阒贫群屯臣浦副晏逑�,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分派合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分统计标准;
�。ㄈ┰诠裨毫斓枷�,会同有关部分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视察;
�。ㄋ模┢揪莨抑贫ㄕ摺⒓苹徒兄卫淼男枰�,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情况进行统计剖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ㄎ澹┥蟛楣裨焊鞑糠痔謇耐臣剖硬旒苹屯臣剖硬旒苹�,治理国务院各部分制发的统计视察表;
�。┘觳椤⑸蠖ā⒅卫怼⑿肌⒊鍪槿缘幕就臣谱柿�,按期宣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情况的统计公报;
�。ㄆ撸┩骋涣斓己椭卫砉彝臣凭峙沙龅氖硬於�;
�。ò耍┳橹傅既臣瓶蒲а芯俊⑼臣平逃⑼臣聘刹颗嘌岛屯臣剖榭鍪槭虑�;
�。ň牛┛雇臣剖虑楹屯臣瓶蒲У墓式涣�。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视察队担负国家统计局安排的各项视察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视察,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ㄒ唬┩瓿晒彝臣剖硬烊挝�,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ǘ┲贫┍拘姓蚰诘耐臣剖虑橄执苹⑼臣剖硬旒苹屯臣剖硬旒苹�,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事情,监督检查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ㄈ┢揪荼拘姓蚰谥贫ḿ苹徒兄卫淼男枰�,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情况进行统计剖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ㄋ模┥蟛楸拘姓蚰诟鞑糠值耐臣剖硬旒苹屯臣剖硬旒苹�,治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分制发的统计视察表;
�。ㄎ澹┢揪莨矣泄鼗�,检查、审定、治理、宣布、出书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期宣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凭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宣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情况的统计公报;
�。┳橹傅急拘姓蚰诟鞑糠帧⒏鞯ノ辉銮客臣苹∈虑榻ㄉ�,增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事情;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 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ㄒ唬┩瓿晒彝臣剖硬旌偷胤酵臣剖硬烊挝�,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ǘ┢揪莨矣泄鼗�,搜集、整理、剖析、提供和治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ㄈ┳橹傅急鞠纭⒄蚋饔泄氐ノ弧⑷嗽痹銮颗┐逋臣苹∈虑榻ㄉ�,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事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凭据《统计法》等有关划定和统计事情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卖力,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卖力人执行本部分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ㄒ唬┳橹傅肌⒆酆闲鞅静糠指髦澳芑梗òㄉ⒐┫⒒ā⒗透腥耸隆⒉莆窕峒频然梗┑耐臣剖虑�,配合完成国家统计视察、部分统计视察和地方统计视察任务,执行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ǘ┲贫┍静糠值耐臣剖虑橄执苹⑼臣剖硬旒苹屯臣剖硬旒苹�,组织指导本部分及其统领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事情,增强统计步队和统计基础事情建设;
�。ㄈ┢揪莨矣泄鼗�,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分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分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治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剖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ㄋ模┲卫肀静糠种品⒌耐臣剖硬毂砗突就臣谱柿�;
�。ㄎ澹┗嵬静糠值娜耸陆逃�,组织指导本部分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分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增强本部分统计科学研究事情。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凭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卖力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ㄒ唬┳橹傅肌⒆酆闲鞅镜ノ桓髦澳芑购拖率艋沟耐臣剖虑�,配合完成国家统计视察、部分统计视察和地方统计视察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事情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ǘ┢揪莨矣泄鼗�,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治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剖析和统计监督;
�。ㄈ┲卫肀镜ノ坏耐臣剖硬毂砗突就臣谱柿�;
�。ㄋ模┗嵬镜ノ挥泄刂澳芑雇晟萍屏俊⒓觳庵贫�,建立健全原始纪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卖力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但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卖力统计事情。
第二十七条 统计卖力人,是指代表本部分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划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当统计卖力人。
第二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分、各单位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和事情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 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划分征求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卖力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卖力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分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卖力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分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品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增补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分、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划定,对有下列体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按期评比,给予奖励:
�。ㄒ唬┰诟镄潞屯晟仆臣浦贫取⑼臣埔斓确矫�,做出重要孝敬的;
�。ǘ┰谕瓿苫ǖ耐臣剖硬烊挝�,包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实时性方面,做出显著结果的;
�。ㄈ┰诮型臣破饰觥⑼臣圃げ夂屯臣萍喽椒矫�,有所立异,取得重要结果的;
�。ㄋ模┰谠擞煤屯乒阆执畔⒓际醴矫�,取得显著效果的;
�。ㄎ澹┰诟镄峦臣平逃屯臣谱ㄒ蹬嘌�,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孝敬的;
�。┘岢质凳虑笫�,依法效劳,同违反统计规则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体现突出的;
�。ㄆ撸┙曳ⅰ⒓炀偻臣莆シㄐ形泄Φ�。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呼,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凭据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划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ㄒ唬┬楸ā⒙鞅ā⑽痹臁⒏亩臣谱柿鲜罱洗蠡蛘哒加Ρㄊ畹姆荻罱隙嗟�;
�。ǘ┬楸ā⒙鞅ā⑽痹臁⒏亩蛘呔鼙ㄍ臣谱柿�,二年内再次爆发的;
�。ㄈ┬楸ā⒙鞅ā⑽痹臁⒏亩⒕鼙ɑ蛘呗糯纬俦ㄍ臣谱柿�,被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ㄋ模┬楸ā⒙鞅ā⑽痹臁⒏亩⒕鼙ɑ蛘呗糯纬俦ㄍ臣谱柿�,造成严重结果或者卑劣影响的;
�。ㄎ澹┰诮邮芡臣萍觳槭�,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纪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褂帽┝蛘咄驳囊熳枘印⒖咕芡臣萍觳榈�;
�。ㄆ撸┕彝臣凭忠婪ㄈ隙ǖ钠渌形�。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视察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视察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视察运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视察资格的机构进行。
统计视察规模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视察计划,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视察规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视察计划,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